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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

来源:网络日期:2024-04-12 浏览:

  购买自住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买受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购房人仅限本人提取。

  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自购房合同签定(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1)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购房合同中(或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买受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购房人仅限本人提取。

  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自购房合同签定(网上备案)或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①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3)房屋产权证(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①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房屋产权证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公房(即西安市单位集资建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缴纳房款时间在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2.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房改部门已审批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1)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协议中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被拆迁人与主被拆迁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被拆迁人与主被拆迁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被拆迁人仅限本人提取。

  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对于协议签订时间已超过申请提取时限,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限为安置时应补缴款项的缴纳时间五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对于协议签订时间已超过提取申请时限,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时的应补缴款项。

  4.若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1)提取被拆迁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被拆迁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被拆迁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被拆迁人与主被拆迁人的关系证明。

  (4)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购房合同中(或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买受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购房人仅限本人提取。

  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自购房合同签定(网上备案)或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①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3)权属变更后房屋产权证(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①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房屋产权证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①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房屋产权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建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①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宅基地证户主)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宅基地证户主)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①提取修房人(应为产权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修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建房、大修住房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2)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2.对于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已停缴、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女性退休职工,提取时需提供:

  (2)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2)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无法提供审批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或上述机构公章。

  (3)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2.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1)提取人无法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签约手续的,可提供公积金提取授权书(表格下载)资料。

  (2)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本人因(原因),无法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签约手续,特授权贵中心将本人公积金账户的提取资金转入以下账户: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主借款人:是指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仅限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本息和。

  提前部分还款的,只要当年没有提取过,本年度内可以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与当年应还贷本息和之和。提前全部还清的,只要当年没有提取过,在还清贷款的次月月底之前可以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与当年应还贷本息和之和。

  对于同时偿还两套及以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只能提取一套住房的偿还贷款额,且只能提取一次。

  3.当月或上月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扣款证明)。

  (1)提取主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其他还贷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个人提取限额为西安地区上年人均月平均房租水平(2017年约为850元)的12倍(提取限额随房租变化年度调整)。

  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3)租金缴纳证明;(4)单身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①单身声明(见表格下载)及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白(未婚的不填);②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见表格下载);③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等);④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见表格下载)。

  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3)租金缴纳证明;(4)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单身证明材料;(3)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4)其他相关资料:①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由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公积金缴存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周至县、蓝田县、户县的职工,还需提供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②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①单身声明(见表格下载)及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白(未婚的不填);②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见表格下载);③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等);④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见表格下载)。

  已婚职工需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3)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4)其他相关资料:①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由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公积金缴存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周至县、蓝田县、户县的职工,还需提供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②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无房租房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2)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5.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6.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8.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低保原因非销户提取公积金。

  9.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三、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直系亲属: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1)提取患病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患病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重大疾病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5.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因突发事件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2.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反映截至当前已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3.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4.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6.其他相关资料: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4.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经所有继承人协商,决定将________(去世职工姓名)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并转入以下账户: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

  三、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三、办理依据: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地址:西咸新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西咸大厦西咸新区综合政务大厅;电线.各管理部(具置和联系方式可点击中心网站“管理部”查询)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3、拒不承认事后核实,确属违规骗提套取的并在规定时限内追回套取资金的标记5年(含)并记载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4、对按期未追回违规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职工实行标记,自追回之日起标记时间5年(含),并由公积金中心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由最后一次复核人员负责标记,并在上述惩戒的基础上,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单位的职工通报其单位,其他单位职工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向社会通报。

  1.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广大缴存职工不要轻信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

  2.正常提取公积金安全、方便、快捷,骗提套取行为不仅影响本人,也影响所在单位的声誉,是极不明智的选择。

  3.切勿听信不法中介公司的宣传,同时欢迎职工群众积极监督,实名举报,提供线索,配合查处,共同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秩序。监督举报电话。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国际港务区政务中心、浐灞商务中心、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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