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D座(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西规〔2022〕006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九条 购买西安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西安公积金中心按照西安市上年度人均租金水平设定提取限额。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五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2、死亡证明原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
5、他人代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1份。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
2、死亡证明原件(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
5、他人代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1份。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4.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8.西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含调查核实时间)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碑林区振兴路137号 邮编:710068
主办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振兴路137号 邮编:71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