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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4年转卖8次、提取公积金被拒骗提住房公积金后果几何?

来源:网络日期:2024-09-10 浏览:

  近日,一则“无人居住的房屋4年被转卖8次,公积金被拒提取,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消息引起关注,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背后又存在什么猫腻儿?

  实际上,近年来部分在职职工因为某些原因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更有各类中介声称可以套取住房公积金,所用手法也是“五花八门”。业内人士指出,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缴存职工法纪意识淡薄,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这一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千万别心存侥幸,违法犯罪终将被制裁和严惩。

  备受关注的“无人居住的房屋4年被转卖8次,公积金被拒提取”一事还要从2020年10月说起,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的刘某是某单位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时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全款10万元购买一处住房,刘某按照淮安市公积金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2021年2月4日,该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

  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安市公积金中心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存在涉案房屋过度频繁交易、房屋交易价款异常大幅度波动且与买受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接近、房屋坐落与购房人居住生活相距很远、卖房人代理人多次为同一人等不合常理的情形,故仍需考量原告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是否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这一实质要件。经具体分析,认为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上述案涉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约3万-4万元,而刘某却以高达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与此同时,案涉房屋过度频繁交易,4年交易8次,且此前的房屋买受人均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提取公积金,且提取金额均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分接近。

  值得关注的是,该房屋8次交易中,卖房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李某某或者贾某。在这次案件中,经由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贾某支付购房款,且贾某不久后便将相关款项转回李某某账户,本案原告刘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无实际付款行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部分在职职工因为某些原因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更有各类中介声称可以套取住房公积金,所用手法也是“五花八门”。虽然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的,但是提取的形式一定要合法合规。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在今年5月份发布的消息,近期,顺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打掉全区首起以骗取公积金为目标的虚假诉讼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称可以帮助有资金需求,但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客户套取公积金。该团伙与公积金所有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条,捏造双方存在借贷纠纷的虚假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调解、执行等法律程序套取公积金后非法牟利,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目前,涉案人员均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北京还出现了用虚假诉讼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涉嫌虚假诉讼再审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王某、骆某欲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二人均不符合提取条件,二人在朋友圈中看到秦某发布的可代取住房公积金广告,遂与秦某取得联系,秦某表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秦某分别与王某、骆某伪造《借条》《收条》等关键证据,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扣划王某、骆某的住房公积金,秦某收到执行案款后扣除手续费,再将剩余款项交付王某、骆某,以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出具司法制裁决定书,对秦某、王某、骆某予以罚款,以示惩戒。

  此类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广东省清远市公积金中心清新管理部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发现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电线名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清远市公积金中心清新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纪检部门查处,最终7名涉嫌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10月2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某中学教师石某使用虚假户口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管理部业务窗口试图骗提公积金,被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识破,最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某公积金中心人士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缴存职工法纪意识淡薄,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这一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介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虽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除职工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下应当返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外,《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具有强制性,违反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还要根据各地政策进行具体的把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合法合规提取。

  而对于涉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王佳红律师介绍,其一般是指缴存职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通常表现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提取公积金;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资料提取公积金等。

  骗提住房公积金会有哪些后果?王佳红律师表示,一般较为轻微的骗提中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此,某检察机关提醒,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证件、材料去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不像某些中介所宣传的那样没有问题,哪怕套取的是自己的公积金,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千万别心存侥幸,违法犯罪终将被制裁和严惩。同时,也提醒大家,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联网的预警机制,对有不良提取记录的,在提取公积金时会执行更加严格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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