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2015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
2015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
,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 (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
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 第九条 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
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
。 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
》;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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